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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7年第1号)
时间:2007-04-28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2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88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3月1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7年3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言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0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代理协议》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代销机构:  指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张健(代)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涛
电话:021-38619999
传真:021-38619888
电子邮箱:wut@wjasset.com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好人举手”制度下,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的投资理念在业内独树一帜,以指数化投资和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为主。公司注重投资组合的量化分析和先进投资模型的应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运作透明,最大程度降低道德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在投资组合管理、定量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公司强调团队整体能力的培养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倡团队精神,鼓励业务创新,是国内一家独具特色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基金管理公司。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久事公司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60% 20% 20%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柳亚男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今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鲁国锋先生,1969年生,经济学博士,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久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久事公司综合策划部经理等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投资发展部经理。
董事曲为民先生,1957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科长、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
董事付光明先生,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曾任湘西自治州审计事务所副所长、所长职务。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孙健先生,195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副教授、教授、管理工程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工业部部长顾问组顾问、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人教司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独立董事任辉先生,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独立董事吴育华先生,1944年生,天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和信息管理与管理科学系主任,现为中国运筹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运筹学会理事长、并任多家大学兼职教授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杨波先生,195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曾先后担任吉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吉首市副市长。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王慧英女士,1963年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二轻厅工艺美术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总部总经理。
监事孙江先生, 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监事张虹霞女士,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财务科、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监事兼企业审计处处长。
监事刘国华女士,1970年生,博士。曾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国际融资转租赁、外汇信贷等工作。现在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工作。
3、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柳亚男先生(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代总经理:张健先生,1966年生,管理学硕士。1988年1992年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技部、资金计划部工作;1992年至1993年,就职于北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业务部负责人;1993至2002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存款证券处、基金托管部,先后任部门经理、副处长、处长等职。2002年3月至2005年7月,就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等职。2005年7月起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基金管理人督察长:甘世雄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曾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从事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购并重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2004年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潘江,男,1967年5月生,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MBA学位,CFA,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2002年6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研究部总经理和股票首席策略师等职,2006年2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宇,本基金成立日起至2004年7月;
朱良,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
肖侃宁,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张健
委员:杨峰、潘江、张??、路志刚、张旭伟、刘晓康
张健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杨峰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潘江先生,现任首席股票策略师,万家180基金基金经理
张??先生,研究总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基金经理
路志刚先生,万家保本增值基金、万家和谐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张旭伟先生,万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刘晓康先生,万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并采用数量化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建立了风险管理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识别: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使用风险管理系统量化具体的风险指标级别。
(2)风险分析:检查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3)风险度量: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4)风险处理: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6)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经营特点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
(3)监察稽核部门、督察长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年底,在世界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1500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241家,其中境内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家二级分行及10277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亿港元。继成功发行H股并上市之后,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2006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 “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至2006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7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年度AAA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2006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6年,中国银行资产总额53252.73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3882.54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28%和66.03%,实现净利润418.92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52.38%,总资产回报率和权益净回报率分别达到0.94%和13.86%,同比提高0.22个百分点和0.70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持续改善,2006年末不良贷款比率从2005年末的4.62%进一步下降到4.04%,下降0.58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1.44%,分别较上年增加3.17个百分点及3.36个百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自2003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7年4 月至2003 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秦立儒先生,自2005年10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年11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年5月至1995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年8月至1987年9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年2月至1982年7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月,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兴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4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电话:021-3861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传真:021-38619968
联系人:娄明
网址:www.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网址:http://www.boc.cn
 (2)名称: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秦莉
(3)名称:深圳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通讯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人:周  勤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号码: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0755-82080409
公司网址:http://www.sdb.com.cn
(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00
  联系人:金芸
(8)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1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11)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12)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6888891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吴宇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5)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邮政编码: 100020
联系人:杨?d华
联系电话:010-85252605
传真电话:010-85252655
客服电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    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 年11月27日《关于同意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2] 88号)核准公开发售。实际募集期限为2003年2月10日至2003年3月10日,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2003年3月17日成立,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人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并同时满足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时,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不超过1.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实际持有期递减。具体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D<1年        0.5%
  1年≤D<3年       0.25%
   D≥3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申购净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150元   9,850元      1.0000元       9850份
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元      3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2000天      0%     0元     10,000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销售等各种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赎回费用于支付基本手续费,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进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2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无充分的技术保障或充足人员支持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二)投资方向(范围)
1、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组成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包含的180只成份股、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
2、本基金资产的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优质企业债、金融债以及债券回购。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为基本理念。指数化投资是一种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方法,采取拟合目标指数收益率的投资策略,分散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拟合该目标指数所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四)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成份股票、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以及现金。
1、指数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构造投资组合,当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因公司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时,指数投资组合将做出相应调整。
2、指数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的控制
本基金选择了两个评价跟踪误差的量化指标:一是拟合偏离度,这是一个日平均跟踪误差指标;另一个是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这是相对累计收益率指标。
拟合偏离度的控制目标定为0.5%,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年累计偏差)的控制目标定为2%。如果拟合偏离度或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五)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现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并尽量用基金净值的95%资金进行标准指数化投资,追求与被跟踪的目标指数的最大拟合程度;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
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为:75%×上证180指数增长率+25%×中信国债指数增长率
2006年1月1日后变更为: 95%×上证180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八)投资组合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2007年4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并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股票 417,968,376.26 89.76%
债券 0.00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34,542,655.36 7.42%
权证 0.00 0.00%
其他资产 13,150,133.36 2.82%
合计 465,661,164.9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492,192.24 0.34%
B 采掘业 30,299,752.49 6.83%
C 制造业 145,284,968.77 32.75%
C0 食品、饮料 15,689,320.67 3.54%
C1 纺织、服装、皮毛 5,856,572.19 1.32%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7,759,315.65 4.00%
C5 电子 1,681,560.70 0.38%
C6 金属、非金属 50,280,906.16 11.33%
C7 机械、设备、仪表 47,422,486.03 10.69%
C8 医药、生物制品 6,390,599.73 1.44%
C99 其他制造业 204,207.64 0.05%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736,098.98 5.80%
E 建筑业 1,322,524.90 0.3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0,934,761.22 9.23%
G 信息技术业 12,330,672.16 2.7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271,467.78 2.54%
I 金融、保险业 111,987,594.91 25.24%
J 房地产业 13,521,097.10 3.05%
K 社会服务业 9,097,438.92 2.0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6,802,393.53 1.53%
M 综合类 7,887,413.26
 1.78%

合计 417,968,376.26 94.21%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2,175,311 27,060,868.84 6.10%
2 600036 招商银行 1,426,187 24,787,130.06 5.59%
3 600030 中信证券 491,097 21,131,903.91 4.76%
4 600000 浦发银行 544,946 14,560,957.12 3.28%
5 600019 宝钢股份 1,405,118 13,910,668.20 3.14%
6 601006 大秦铁路 870,000 11,179,500.00 2.52%
7 601398 工商银行 1,970,000 10,815,300.00 2.44%
8 600900 长江电力 816,625 10,648,790.00 2.40%
9 600009 上海机场 366,952 8,942,620.24 2.02%
10 600028 中国石化 895,742 8,894,718.06 2.00%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 2007年3月31日权证投资组合
 2007年3月31日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七) 2007年3月31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
2007年3月31日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交易保证金 321,849.1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521,427.42
应收利息 10,192.50
应收股利  0.00
应收申购款 2,296,664.32
其他应收款 0.00
待摊费用 0.00
合计 13,150,133.36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180指数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截至2007年3月31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标准差(4) (1)-(3) (2)-(4)
2007年第1季度 29.23% 2.37% 31.60% 2.40% -2.37% -0.03%
2006年 124.90% 1.30% 112.41% 1.32% 12.49% -0.02%
2005年 -4.96% 1.00% -2.75% 0.98% -2.21% 0.02%
2004年 -9.25% 0.99% -13.23% 1.00% 3.98% -0.01%
2003年 0.46% 0.71% 3.15% 0.81% -2.69% -0.10%
成立至今 151.81% 1.17% 143.30% 1.19% 8.51% -0.02%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95%*上证180指数增长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2、万家180指数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的财产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权益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基于企业资产净值进行定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2、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2)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错误期间造成的一切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发放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证券交易费和税收;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注册登记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算,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运作成本和向其他服务提供人支付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划付指令,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及服务提供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不超过1.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实际持有期递减。具体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D<1年        0.5%
  1年≤D<3年       0.25%
   D≥3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关联交易;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合同终止;
10、基金经理更换;
11、基金费用的调整;
12、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4、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6、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
17、注册登记人更换;
18.基金申购费和赎回费率的变动;
19、其他重大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wjasset.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否诚信规范运作,其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也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较大影响。尤其是本基金管理人成立运作的时间较短,投资管理能力和各项制度都有待实践的检验。
4、流动性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同时,基金投资组合持仓股票也会因各种原因使流动性风险水平增加,从而使股票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持仓分散,流动性风险水平较低,并且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同时,开放式指数基金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波动加大时,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然增加,特别是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指数投资的跟踪精度。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上证180指数与中国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上证180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上证180指数所包含180只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这种偏离可能是正偏离,也可能是负偏离。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2、上证180指数波动的风险
作为一个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本基金的目标指数——上证180指数的波动,会引起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从而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3、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
由于受180指数成份股的股本结构变化、成份股调整、股价出现非交易因素变动和证券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指数投资组合会对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使指数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其跟踪误差相对有限,具体表现为:
1)由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上证180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的跟踪误差。
2)由于上证180指数调整成份股,使本基金在相应的指数投资组合的调整中产生的跟踪误差。特别是某些成份股因发生重大违规嫌疑被监管部门调查等原因而被剔除上证180指数,由于该类股票被临时停牌或流动性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出指数投资组合而产生的跟踪误差。
3)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交易成本的存在,使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行为带来的跟踪误差。在本基金日常管理过程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行为会引起基金规模的变化,由于流动性的原因或其他技术因素,可能会出现因申购资金无法及时转化为基金指数投资组合,或者出现投资者赎回时指数投资组合无法及时转化为现金,从而引起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
5)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数据的可靠性等因素,都会影响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
4、现金分红使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指数基金的优势在于基金收益的长期累积,由于复利因素,现金分红可能会使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本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两种分红方式。选择分红再投资方式可以降低这一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募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0)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按照《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严格按照《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或得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1)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募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募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在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4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募集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2.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2.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3.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3.1.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1.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1.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3.1.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3.1.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1.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1.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2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募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募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募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3.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3.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3.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3.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3.4.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4.3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3.4.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5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3.6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3.7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3.7.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3.7.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4.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4.1.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4.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2.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4.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4.3.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1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4.3.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4.3.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7.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7.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7.2.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7.2.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7.2.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7.2.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寄送。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红利转基金单位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单位净值、客服周刊、客服月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或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邮箱申请信息订制服务。
(六)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客户服务传真:021-38619968
2、公司网站: http://www.wjasset.com
本公司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06年10月31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00602)》
2、2006年12月13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朱顺平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高管人员变动公告》。
3、2006年12月11日,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变更为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23楼,经万家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7号文核准,本公司住所亦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变更为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23楼,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分别于2006年12月5日和2007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迁址公告和变更住所公告。
4、2007年1月17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7元。
5、2007年1月22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6年第4季度)》
6、2007年3月28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8日


附件:
万家180更新招募书200701披露.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