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
2007-08-27 |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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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审议提出的修改意见之一指出,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些常委提出,仅通过信贷政策促进就业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予金融支持。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新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此外本次审议修改的条款还包括,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