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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时间:2012-08-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