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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2-08-21  

关于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任基金经理注册


现任基金经理无需按《规则》要求申请基金经理注册,为便于今后的注册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仍需要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办理登记手续。请各公司于《规则》实施后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二)基金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公司聘任基金经理的公告(复印件);


(四)基金经理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二、关于新产品拟任职基金经理注册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协会在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基金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协会在核准之日正式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三、关于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拟任基金经理申请注册,应参加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已办理基金经理离职注销手续后再次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也应参加考试。现任基金经理的考试另行安排。


现任和拟聘公司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考试另行安排。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关于“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认定


《规则》第九条第六项“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是指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


五、关于“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认定


《规则》第六条第二项“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是指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


六、关于注册、变更、注销申报材料


(一)《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应包括申请或备案的内容和公司承诺,并将其它申请材料作为附件报送。公司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已对申请或备案材料的全部内容进行了审查核实,材料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遗漏等事项。


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应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基金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2。


(三)《规则》第七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考察意见、工作评价


考察意见、工作评价应当具体明确,详细说明拟任基金经理的品行;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投资、研究或交易经历;遵守基金合同情况;投资业绩表现;主要研究成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投资、研究、交易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曾经被任职单位处分、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如有,说明具体情况)。考察意见、工作评价需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四)《规则》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个人承诺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申请人应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1、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2、遵守中国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协会的自律规定,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


4、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5、在基金投资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所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申请人应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并签名。


(五)培训情况报告


关于《规则》第二十四条要求公司每年报送的在职基金经理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情况,也适用于公司聘任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请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写 “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培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六)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因在考试报名时已提交《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及(四)至(七)项,其任职公司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时可不再报送以上材料。


七、关于非公募基金投资经理注册


公司聘任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无需在聘任前注册。请各公司于《规则》实施后30日内向协会报送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公司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见附件4),为上述现任投资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请各公司今后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公司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及上述人员的变更情况,并报送新聘任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八、材料报送要求


(一)纸张


所有提交协会的纸质材料均采用A4 规格。


(二)电子报送方式


公司在以书面方式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的同时,应登陆协会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http:// channel.sac.net.cn)进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


1、《规则》第十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对外公告;


2、《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规定的基金经理(含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


3、本通知第六条第五项所要求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培训情况汇总表。


此外,请各公司通过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本通知第七条所列的非公募基金投资经理的变动情况。


九、公司联系人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和报送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培训等相关材料,并于3月31日前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人员联系表”(见附件5)传真(010-66575896)至我会。


 


 


附件:1、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2、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3、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培训情况汇总表


4、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


5、基金经理注册管理人员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