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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2-08-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00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