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1 | 信息披露 | 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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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