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稳定市场新举措
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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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即将启动,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对资本市场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融资融券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反之,当市场过度投机,某一股票价格暴涨偏离其实际价值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该股票,从而促使其股价下跌。
  融资融券交易还可以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的流动性。统计显示,在欧美市场上,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的18%-20%左右,台湾地区市场的这一比例甚至有时占到40%。
  对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业务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业务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效应,放大投资收益,而融券业务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从而改变了“单边市”状况,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带来数量不菲的利差收益,还会带来可观的佣金收入。这不仅拓宽了业务范围,还能吸引更多客户群体。
  对于有些人士担心的融券“做空”功能,业内人士预计,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现阶段融资规模将远大于融券规模。这是因为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而目前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当中,货币资产比例比较高,证券资产比例相对较少,可用作融券交易标的物的证券资产更少。这就意味着,市场出现大量卖空是不可能的,现阶段融资规模会远大于融券规模。而在成熟市场上,也是融资规模明显大于融券规模。
  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这位负责人说,近期证监会还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证券范围和名称。试点期间,证监会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

  试点证券公司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

  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应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后审慎考虑是否参与此项业务。

  他还表示,证监会在启动融资融券试点的同时,将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各种非法的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自2006年以来,为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各有关方面一直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证监会已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拟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设置专门的业务部门,配备人员,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

  部分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是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较好时机,试点风险也是可控的。《试点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比较高,试点证券公司还会根据自身情况提高风险控制比例,融资融券业务的财务杠杆效应实际上并不大。此外,由于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由于目前证券公司资产项下货币资产比例较高,证券资产数量较少,而其中又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所以现阶段融资规模会远大于融券规模。即便从成熟市场看,普遍情况也都是融资规模明显大于融券规模。

  融资融券交易是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一般认为,融资融券的作用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这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四是融资融券交易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8年4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我国建立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其它工作也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07年底,我国证券公司均已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到今年8月,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实现既定目标。第三方存管和账户规范工作的完成,提高了客户账户与资产的真实安全程度和证券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为融资融券业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