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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
时间:2016-04-05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在中国并不是新概念,20世纪末,“债转股”曾经在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大量采用,被视为国企解困三大政策之一。国家经贸委(2003年被撤销并入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发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9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签署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由建设银行剥离给信达资产公司的9.7亿元贷款债权转为股权,这是我国第一次真正的“债转股”运作,在此轮不良资产处置当中,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了约4000亿不良资产,占比约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