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0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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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发起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 目 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认购安排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六、基金的销售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八、保本
十九、保证
 二十、基金的投资
二十一、基金的融资
二十二、基金资产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二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三十、业务规则
三十一、违约责任
三十二、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五、其他事项
三十六、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附件: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金额: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认购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保证人: 指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三年对应日止;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指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 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日期:1979 年2 月(恢复)
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2、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保本条款;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合同》、《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在精确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该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六)保证: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七)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成立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三年对应日止。
(八)存续期限: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认购安排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二)发行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发行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2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次最低10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率为1.0%。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外扣法(指在净交易金额之外加收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保本投资金额:如果持有到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三年对应日止,相应的保本投资金额为:10,000元+10元=10,010元。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属于保本范围。
例如一:期间赎回1000份,到期保本金额等于10010/9910.99*(9910.99-1000)=9000.01(元);
例如二:期间按10份基金份额分红1.00元,之后投资人又赎回1000份,到期保本金额等于10010/9910.99*(9910.99-1000)-(9910.99-1000)*1.00/10=9000.01-891.10=8108.91(元)。
(八)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各投资人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各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除非巨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外扣法(指在净交易金额之外加收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基金赎回费在扣除赎回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进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5. 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选择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基金合同载明的事项;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金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且管理人申明不保本的基金份额。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保证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十九、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二)保证人出具《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附件,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应当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起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保证人应当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的定期报告中发布其应当公开的信息。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保证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保证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保证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4%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在精确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为与保本周期匹配的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金融债与企业债、央行票据以及回购;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可转债。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适当参与包括新股(IPO或增发)、新债申购等在内的低风险投资,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精确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注重数量分析和稳健投资,寻求本金安全基础上的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四)比较基准
以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组合保险策略
本基金采用CPPI与TIPP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和TIPP均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运作架构为:首先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保本底线;然后,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弹性缓冲区;最后,将相当于弹性缓冲区特定乘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可转债)以谋求本基金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TIPP(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运作架构大致与CPPI相同,唯一不同的是保本值的调整。在投资组合的运作过程中,CPPI策略维持其期初设定的保本值水平,而TIPP策略将新的资产净值乘以保本系数和原保本值进行比较,取较大者为最新的保本值。当投资组合的总值上涨时,保本值也会跟着调高,而当投资组合总值下跌时,保本值保持原有水平。
考虑到国内股市的波动性,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用CPPI与TIPP策略相结合的组合保险策略,将在动态判断和评估市场趋势、风险资产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灵活交替使用CPPI和 TIPP策略,在基金资产净值上涨的前提下逐步提升保本周期期末最低保证额度的目标水平,谋求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适度增值的最佳平衡。
采用CPPI和 TIPP策略管理的保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关键点在于放大倍数的确定与维持。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参照保本基金历史模拟适度倍数的基础上,结合基金保本运作的安全与增值要求,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确定弹性缓冲区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寻求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稳定增值的平衡。此外,根据CPPI和 TIPP策略,必须根据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以维持弹性缓冲区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的恒定,才能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的本金安全。而过于频繁地进行动态调整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本金安全运作。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为维持放大倍数的恒定,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主要依据滤波调整法则,在风险资产组合市值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比例时进行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最佳的调整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六)组合管理
1. 资产配置
在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主要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和CPPI、TIPP相结合的组合保险策略确定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比。目前,保本资产主要是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央行票据及回购等;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可转债。
为确保本基金的安全运作,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本资产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风险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保本资产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保本资产主要为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为确保基金的本金安全,本基金的保本资产投资优先考虑剩余期限和保本周期期限的匹配,并注重最大化降低信用风险,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的保本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基本持有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有效规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对与保本周期匹配的债券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根据基于久期、凸性和信用品质的债券定价模型选择债券进行投资,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持有一定比例的短期债券(剩余期限小于保本周期期限),充分考虑保本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约束,以满足基金的正常现金流需要。
3. 风险资产组合管理
(1)股票和可转债的配比
本基金风险资产主要指股票和可转债。风险资产的配比主要是确定风险资产中股票和可转债的比例并结合市场趋势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对各类别的风险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调整,在严谨的风险监控下,力争实现基金投资的稳定增值。
(2)股票组合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风险资产中的股票投资以沪深市场中的公共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范围,包括:水、电、气的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环境保护、收费公路、桥梁、城市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机场、港口、铁路、航空、电讯运营商、有线电视网络及其他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供给特性和自然垄断特征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公共基础设施类股票不仅收益稳定,现金流量充足,而且分红收益高,现阶段具有可预期的高成长性。此外,本基金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包括IPO、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情况下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通过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和分析,采用行业评级系统IRS和个股优选系统SSM对各子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估。本基金在个股优选时兼顾价值、成长属性,个股优选系统SSM利用价值核心成长VCG模型对个股的价值、成长特征进行排序,根据市场状况配置相应指标权重,找出各子行业中的高质量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成长型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3)可转债组合的投资管理
在可转换债券投资过程中,在认真研究并综合考虑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通过转换套利、溢折价管理、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提高收益。
此外,本基金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招标,以获取一、二级市场间的差价。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利率走势;
 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研究需求。
 研究发展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研究需求,根据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利率和通货膨胀预期、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分析,提出资产配置、债券投资预案。
 金融工程部验证分析投资预案,并通过风险测算后提出可行性结论,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部的投资预案,确定本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原则。
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原则,在研究发展部的资产配置方案、宏观经济、投资策略等分析报告基础上,制定投资组合方案,做出具体的投资操作。
 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负责监督基金经理小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定;风险控制组负责审核风险监控报告。
(八)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不超过6个月,建仓完毕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当该比率高于10%时,本基金将减持该股票;在法律允许豁免的条件下,本基金保持原持有比例;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保本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60%,风险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的情况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的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估值方法前六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六项规定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六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5)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持有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分配四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9、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代理人;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申购费用。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二)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的前两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根据相关公告的方式提前做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两周(包括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持有人的选择申请。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金额。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具体申购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2、申购款项不按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也不计入基金资产,而统一归集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并计算每笔申购产生的利息。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但所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中不包含申购部分的资金。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到期前的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部分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的资产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产。
2、申购资金加计利息在扣除费用后再折算为基金份额。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将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具备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时,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等于可赎回金额加上这部分资金获得的保证赔付,据此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
4、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保证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保证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十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未发生赔付的款项,将退还给保证人。
2、在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保证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足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7、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剩余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十、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形成决议。
三十一、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十二、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做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合同》对基金做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必须修改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者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五、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解决。
三十六、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附件:
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本担保人”)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7号。
本担保函为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规定认购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保本”及“保证”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同意《基金合同》中关于“保本”及“保证”条款的所有规定,愿就基金管理人对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一致。
一、保证范围
认购了本基金的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
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如果认购了本基金的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期投资金额,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本担保人将所承担的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由基金托管人监督注册登记人计算并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认购了本基金的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终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7、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条款主张权利;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本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本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签章)


附件:
天同保本增值基金基金合同(20040813披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