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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时间:2012-08-21  
吴晓灵: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3日表示,《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已经原则通过修改草案。
当日,中国证券报和方正证券(601901)共同主办的“方正 中证高层圆桌对话之基金修法与变革”在京举行。在圆桌对话活动中,吴晓灵介绍,《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上做了讨论之后,已经原则通过,再做一些修改之后将提交财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然后就会通过全国人大正式向国务院提出征求意见。当国务院的意见回到全国人大之后,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程序。
中国证券报社长兼总编辑林晨致辞时表示,随着中国基金业快速发展,7年前实施的《基金法》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求,社会各界关于修订《基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经过上一轮牛市快速扩张,中国基金业发展进入瓶颈期,资产管理规模裹足不前,行业人才时有流失,亟待注入新的制度活力。
林晨介绍,中国证券报社坚持“做可信赖的投资顾问”这一办报宗旨,始终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努力。“中证高层圆桌对话”作为沟通资本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的交流平台,以高层次、互动性、封闭式、小规模为特色,是中国证券报打造的特色品牌活动之一。
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清华大学、基金公司、阳光私募等机构有关人士参与了对话,与会者围绕《基金法》的修改、基金业的行业变革、私募基金的发展等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吴晓灵:基金修法理清五大关键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9月3日召开的2011方正 中证高层圆桌对话上表示,基金法修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法律的修改和起草过程中,有五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吴晓灵说,财富管理反映的是信托关系,但相关法律制度不太完善。中国目前的信托法只规范了信托的法律关系,没有对经营性信托作出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形式,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出于这样的考虑,人大财经委推动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她指出,修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法律的修改和起草过程中,有五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调整范围。维护市场秩序应该把相同法律关系的行为纳入同一规则加以规范。投资基金的共同特点,募集资金,由专业机构受托管理,受托人按合同以自身名义进行投资,投资人(委托人)承担风险,获取收益,管理人也就是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用。这四方面特点恰恰就是典型的信托关系。
本次修法中,我们认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但仍属相同的法律关系,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而对于股权投资,由于未上市的股权凭证也是证券,因而本次修法也将把其纳入到调整范围之中去。
第二是基金的组织形式,在这次修法中提出了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类基金的共同点是投资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受托人或者是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法律权利。
第三是对基金以募集方式实行有区别的监管。对于公募基金要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当中来。对私募基金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管理基金小于一定金额的管理公司可以豁免注册。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基金产品事后的报备制度,还规范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四是关于基金的税收问题。草案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与管理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自行缴纳。在税收问题上,基本上体现不重复纳税和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该享受同样税制的税收原则。
第五是恰当处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在法案当中,所有公募基金要接受严格监管,私募基金达到一定金额的时候,管理公司要注册而产品要报备。但是达不到注册标准的管理公司,根据同一行为同一原则的要求进行自律监管。
基金修法给行业带来新机遇
参加“方正 中证高层圆桌对话之基金修法与变革”的与会嘉宾们3日表示,《基金法》修订给公募、私募基金行业都带来了新机遇。他们建议,应该抓紧修订《基金法》,为公募基金“松绑”,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同时,统一监管标准,探索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修法进入实质性阶段
随着中国基金业快速发展,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求。为此,在2009年,《基金法》修改列入当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也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起草组开始调研工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介绍说,《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的阶段。她说,《基金法》修改草案在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上做了讨论之后,已经原则通过,再做一些修改之后将提交财经委主任办公会来讨论,然后就会通过全国人大正式向国务院提出征求意见。当国务院的意见回到全国人大之后,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程序。
公募松绑私募纳入
据悉,在新的《基金法》(草案)中,拓展了“证券”的定义,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已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票等股票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开辟一个章节。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草案还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应该把相同法律关系的行为纳入同一规则加以规范。”吴晓灵认为,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公募和私募,但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来。
与会人士还建议,应当统一监管标准,探索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对私募基金采取统一监管标准、监管理念,公平竞争,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我们要搞一个统一监管,不要说各个部门都在管,干脆就是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私募都归证监会管。”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如是建议。
林晨:凝聚共识进言献策
中国证券报社长兼总编辑林晨在致辞时表示,随着中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本次活动围绕“基金修法”这一重要议题展开讨论,从而达到凝聚共识、进言献策的目的。
林晨说,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七年来,《基金法》为中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今年6月底,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已达2.36万亿元,较2003年底增加了13倍。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七年前实施的《基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求,社会各界关于修订《基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经过上一轮牛市的快速扩张,近两年来中国基金业的发展也进入瓶颈期,资产管理规模裹足不前,行业人才时有流失,亟待注入新的制度活力。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目前,《基金法》修订工作已经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展开。林晨表示,本次活动邀请到全国人大、监管层、法律界及基金公司、券商的相关人士汇聚一堂,就是希望为大家提供一个畅所欲言、交流观点的平台,围绕“基金修法”这一既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资产管理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议题展开讨论,从而达到凝聚共识、进言献策的目的。
李皎予:资源整合共生共融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皎予代表总裁王宏舟致辞时表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主动与其它优质资源整合,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满足其多样化的理财需求,与客户形成一种共生共融的伙伴关系。
李皎予说,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完成了上市,在上市券商中总市值位居第7位、总股本居第3位。目前,我们已成为一家业务全牌照的、拥有6家下属企业和近百家营业网点的证券公司,公司2006-2010年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均在50%以上,增速均远远领先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在上市券商中也是非常靠前的。
他表示,“经营”的核心内涵是为客户经营资产,做客户的财富管家。从2011年开始,我们按着为客户进行财富管理这一指导思想来推动工作。现在我们在总部层面去推动这些事情,未来我们所有的网点都将在这一架构下进行运作,我们希望能够把公司1800亿的客户托管资产真正经营起来。这个理念固步自封是实现不了的,只有主动与其它优质资源整合,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满足其多样化的理财需求,客户才会长久地与公司相伴相长。因此我们形成了“利它、共享、共赢”的合作理念。自2011年至今,公司的营业部渠道(不含自营及资管购买),共实现产品销售近17亿元。其中,在5、6月份即实现产品销售近8亿元,在当期销售的嘉实领先成长、博时200ETF及鹏华新兴产业券商的渠道销售都是排位第一的。
李皎予最后说,今天我们也向在座的各位基金提出邀约,希望形成一种共生共融的伙伴关系。、
贾纬:规范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行为
9月3日,在圆桌对话活动中,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贾纬从法律实务出发,建议《基金法》修订中应明确规范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行为,从而实现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
他表示,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参与主体不断增多,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个人和家庭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如何规范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行为,促使其对委托人、资本市场忠实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责,需要法律更加明确规范。
他介绍,基金管理公司运行中包含两部分法律关系。一部分是内部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对于高管和基金经理、公司内部控制以及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于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这是规范基金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核心问题。另一部分是基金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即基金公司在市场上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努力在实现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外,还要发挥其作为专业投资人在市场应起到的积极作用。
贾纬表示,基金作为机构投资主体,目前尚未充分发挥专业投资人在市场应当发挥的作用,相反出现了散户化的现象。
贾纬希望,修订后的《基金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暂时不能细化的部分也要有原则性的体现,预留司法解释的空间。基金经理从事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员“老鼠仓”问题时有发生,其中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有待在《基金法》修订中严格规范,对基金操纵市场和虚假披露信息等也应进一步明确和约束。
李振宁:明确私募法律地位
在圆桌对话活动中,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表示,本次基金法修订对于私募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表示,私募基金合法化,使数量可观的私募基金具有合法地位,确立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目前,国内私募基金大都借助信托公司平台,信托公司和银行划走了大部分固定管理费用,严重挤压了私募的生存空间。通过法律上的认可,私募基金就可以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其次,明确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并规定同一金融行为统一征税,这是非常合理的做法。目前的基金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根据合伙企业法,私募可以做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也可以做证券投资类的合伙企业,但是合伙企业的税收很高。如果明确同一金融行为统一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对于行业而言具有很大帮助。
李振宁表示,修法后私募基金行业存在如何转变的问题。私募基金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几千家管理公司,数千亿资金规模。基金法修订后将怎样进行平稳过渡,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他认为,基金法修订是非常好的事情,不仅对私募行业带来很大支持,对公募基金也是一样。因此,修法对公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都有很大好处,将为未来十年、二十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汤欣:加强投资者保护
在圆桌对话活动中,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对于基金立法,国外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尤其是和中国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在立法实践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在基金公司内部治理和问责机制方面的制度设计值得参考。
20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以证券业界和投资信托业界为中心,在建立基金制度方面进行探讨。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之下的投资者保护体制,基金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参与公司运营,使基金公司能够体现出更多的法人治理优势。从基金角度来看,在获得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运用基金进行投资的对象给予扩大化,投资方针的变更也可以灵活进行处理。日本立法经验对于我国基金法修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积极作用值得深思。(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