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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2-08-21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开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意见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上市公司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市场经验,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初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上市公司积极向我部反馈修改建议。
联系地址: 传真:0755-82083164 E-MAIL: yfzhao@szse.cn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2006年6月1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6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上市公司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推进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相关各方(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等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积极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企业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及实施计划,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占用资金、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积极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不得对投资者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录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对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录用。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也不得要求职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质押身份证件,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工作时间及加班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残疾、性别、年龄等而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安排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非法使用属于供应商、客户的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上市公司,必须依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六章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可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并定期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可根据评价情况,编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社会责任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 社会责任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 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
(三) 存在差距的原因说明;
(四) 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其股票在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